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9Crl8、9Crl8Mo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滚动轴承零件退火、淬回火后的技术要求、检验 方法、检验规则、以及酸洗检查规程、钢球压碎载荷值等。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材料制造的轴承零件(半成品与成品)的热处理质量检验。对有特殊要求的轴承 零件,应按相应标准和产品图样的规定执行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/T230—19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/T231—1984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/T4340.1—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:试验方法(eqvIS06507-1:1997) GB/T4340.2—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2部分:硬度计的检验(idtIS06507-2:1997) GB/T4340.3—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3部分:标准硬度块的标定(idtIS06507-3:1997) JB/T1255—2001 高碳铬轴承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 JB/T2974—1993 滚动轴承 代号方法的补充规定 JB/T7361—1994 滚动轴承零件硬度试验方法
3 技术要求
3.1 轴承零件退火后的技术要求 轴承零件退火后的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。 3.2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技术要求 3.2.1 硬度 3.2.1.1 套圈和滚动体淬、回火后的硬度不应低于58HRC。 3.2.1.2 轴承零件需经高温回火后的硬度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3.2.1.3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同一零件的硬度均匀性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 3.2.2 显微组织 3.2.2.1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显微组织,应由马氏体、一次碳化物、二次碳化物和残余奥氏体组成。 3.2.2.2 淬回火组织主要按二次碳化物溶解程度和晶粒度的大小进行评定,一次碳化物不作淬、回火组织的评定依据。在判定晶粒大小时,如果在单个视场中出现个别超过第5级图片晶粒,其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视场面积的1/4,否则视为不合格。 3.2.2.3 淬回火组织按本标准第二级别图进行评定。第二~五级为合格组织;不应有第一级的欠热组织和第六级孪晶碳化物组织出现。当淬回火组织介于一、二级之间时,以硬度为准。 显微组织级别图说明如下: a)第一级:马氏体+多量残余二次碳化物和一次碳化物十少量残余奥氏体; 此组织是在淬火温度低或保温时间短的情况下形成的,碳化物未能很好溶解,固溶体浓度低,因而硬度低于标准规定。
b)第二级:马氏体+较多残余二次碳化物和一次碳化物+少量残余奥氏体; 此组织是在淬火温度下限或保温时间稍短的情况下形成的,硬度应在标准规定的合格值下限
c)第三级:马氏体+残余二次碳化物和一次碳化物+少量残余奥氏体: 此组织是在淬火温度及保温时间适当的情况下形成的。
d)第四级:马氏体+少量残余二次碳化物和一次碳化物+部分残余奥氏体; 此组织是在淬火温度高或保温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形成的。
e)第五级:马氏体+二次碳化物和一次碳化物+少量残余奥氏体; 此组织是控制允许晶粒出现的最高级别,不考虑二次碳化物的溶解程度。
f)第六级:马氏体+残余的二次碳化物和一次碳化物+部分残余奥氏体+孪晶碳化物 此组织主要是在锻造加热温度过高的情况下形成的。
3.2.3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其他技术要求 轴承零件淬回火后的其他技术要求按表4的规定。
4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按表5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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